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原告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璋 被告 黃仁傑 被告 梁佑宇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6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正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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