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益振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26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即債務人已於92年1月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