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698號聲請人 朱瑞源 即臺中農林工機械總店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商業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符之印文(正確名稱:機械店)。
(二)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與「通知人商號名稱印文」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至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加蓋銀行戳章)及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發票人商號名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