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俊豪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恣意以前開言詞辱罵告訴人 黃睿詮 ,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難認有填補其所生損害之意,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情節、犯後態度、教育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亞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勝群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767號被告陳俊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豪係武藏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其與地雅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睿詮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位於屏東縣○○鄉○○路○號之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第一研究中心1樓進行海洋生物教育中心第二級工程會議。詎陳俊豪於同日10時30分許,因對黃睿詮施作工程進度落後及施工品質不佳有所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武藏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助理 董倍如旺嶸空調公司員工 張中平 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展示組組主任 陳汶珍 等10餘人在場且公眾得自由進出之公開場合,對黃睿詮辱罵「他真是 王八蛋 」等語,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黃睿詮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俊豪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黃睿詮發生衝突,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因為告訴人施工不良,伊請告訴人改善,係執行公務監督告訴人之範圍,當日伊沒罵告訴人,可能是伊請告訴人改善導致他心裡不舒服等語。經查:雖證人即武藏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助理董倍如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因為告訴人覺得我們對他們施壓,所以工程結束後才會提告本案,但當時在場我不記得被告有罵告訴人等節,然證人即旺嶸空調公司員工張中平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當日討論工程時,因被告講到比較生氣,就說如果有雄三飛彈要拿來射告訴人,之後被告就說「他(即告訴人)真是王八蛋」,而且被告說的時候有看向告訴人,當時在場者約有10人,會議場地大門是打開的,並未限制身分始得進入該會議場地等節,核與證人陳汶珍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當時被告在會議中對告訴人有情緒性的話語,但有無罵「王八蛋」因時間久遠已不記得等節大致相符,足認於上開時、地被告與告訴人確實發生衝突,且證人張中平上開證述內容與其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均一致,又其與被告、告訴人均無僱傭或親戚關係,從而可認其證詞之可信性顯然較證人董倍如之證述內容為高。準此,堪認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此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辱罵告訴人「王八蛋」等言語。被告上開所辯,應係臨訟卸責之詞,難認為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檢察官周亞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博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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