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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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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