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589號聲請人 劉宏昌 即被告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顏福楨 律師
謝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宏昌已將犯罪經過坦承陳述,因被告之弟罹患肝硬化而引發肝癌,被告將肝臟移植給他,目前在療養中,且被告有坐骨神經痛,請能准予交保候傳。被告甲○○陳稱,依所犯情節,僅是妨害自由與詐欺未遂二罪,均屬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收押迄今已數月,被告尚有一名年僅二歲半之幼女需照料,請准予以交保候傳等語。
二、查被告劉宏昌、甲○○2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7日羈押在案。本院認前開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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