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5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8年度除字第15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52040-0│1│390│├──┼──────────────┼────────┼──┼──┤│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76│├──┼──────────────┼────────┼──┼──┤│0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96│├──┼──────────────┼────────┼──┼──┤│0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749│├──┼──────────────┼────────┼──┼──┤│005│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6│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7│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