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原告與被告 黃得勝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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