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告 蔡錫文 被告 黃琯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97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原告民國112年2月24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原告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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