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85號原告 吳健汝 被告 陳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19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2525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是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3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