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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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 張智榮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君慧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郭家慧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792 號裁定(113.08.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調補 字第 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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