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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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01號上訴人 蕭玫琪 被上訴人 江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0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