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2號原告 林宗耀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被告 葉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為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載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松柏已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死亡,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按(見本院卷第35頁),被告葉松柏已於起訴前死亡,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