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08號聲請人 賴永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吳瑞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莊吳瑞草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