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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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號異議人 侯思伃 受刑人 賴仕政 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執更助字第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侯思伃為受刑人賴仕政配偶,受刑人在監服刑期間,每月都要輸血及打胰島素,身體不佳,並患有肝癌;另受刑人家有70幾歲患有重聽之父親,獨子亦因車禍進行開腦手術,留有失智之後遺症,終身無法工作,需專人24小時照顧;又異議人亦因母親過世,本身患有精神重憂及幻聽等症,爰請求准許受刑人得就其所受徒刑准予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故對「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定應執行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上開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15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執更字第7號指揮書指揮執行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執行案件卷宗審核無誤。細繹受刑人前揭聲請意旨,其係對於上開罪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15裁定定應執行刑後,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104年度執更字第7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依上開說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3年度聲字第5015號裁定主文中所定應執行之刑,即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異議人依該條規定,向本院聲明異議,惟本院既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之管轄法院,並無管轄權可言。是異議人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詎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程序上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文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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