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陳林玉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靖弦 等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靖弦對其為侵權行為,而對被告陳靖
弦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陳宏易 、 徐麗晴 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即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徵收裁判費用。據此,前揭起訴之方式及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然本件屬因財產權事件而起
訴已如前述,故應依訴訟標的價額徵收裁判費。而據原告所請求賠償之訴訟標的數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用639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