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林青玉
邱鏸瞋 邱鏸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乃嘉 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2916元、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萬7896元、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萬4800元、第4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萬9094元、第5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萬5708元、第6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4689元,合計為103萬5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