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40號、98年度執字第1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4,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犯罪日期│96.10.07│96.04.15│96.06.1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880號│字第24號│字第2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12│97年度易字第80號│97年度易字第8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2.27│97.03.12│97.03.12│├───┼────┼────────┼────────┼────────┤││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12│97年度易字第80號│97年度易字第80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07│97.04.21│97.04.21│├───┴────┼────────┼────────┼────────┤│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79號│字第1649號(98執│字第1649號│││(98執更220號)│更220號)│(98執更220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1.04│96.07.2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528號│偵字第197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915│98年度訴緝字第1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2.31│98.04.30││├───┼────┼────────┼────────┼────────┤││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915│98年度訴緝字第13│││││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16│98.06.06││├───┴────┼────────┼────────┼────────┤│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756號│字第1896號││││(98執更220號)│(98執更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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