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21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列舉式■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__。
三、證據:提出__。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__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件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__之法律關係,請求__,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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