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33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楊基隆複代理人 范佐榮
兼送達代 賴佳佑 被告甲○○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均無民事訴訟法第0386條所列之各種情形,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就讀私立二信高級中學及私立崇右技術學院時,為辦理「就學貸款」,邀同被告乙○○(即甲○○之父)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民國(下同)90年5月4日、90年12月28日、91年5月24日、91年12月25日、92年6月2日、93年4月19日、93年12月20日及94年12月22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2,639元、26,928元、26,928元、27,728元、27,735元、30,389元、39,073元及39,883元共8筆(合計241,303.元);第1至3筆借款約定利息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下稱基準日)之日起,依基準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0.50%計算,並採浮動利率,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計為年息6.8760%);第4至8筆借款約定利息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款利率計算,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94年4月2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0.50%(即年息5.3260%)計算,本息自基準日起依年金法分96期按月平均攤還,於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各支付1次;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並自違約之日起,其逾期償還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4件為證。詎被告甲○○自97年10月1日該期起即未依約支付本息,依約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付,迭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等情,為此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連帶如數給付。
三、被告甲○○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乙○○到場自認原告所述為真,惟以:渠目前無力一次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為到場之被告乙○○所自認,並有原告提出之「放款借據」4件(影本附卷,原本發還)、電腦列印之「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張及利率資料1件在卷可資佐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甲○○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未付,依約應負清償之責;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訴請被告連帶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參見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號判例),故被告乙○○抗辯:渠目前無力一次清償云云,自不可採,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2,850.元(內含裁判費2,650.元及公示送達之登報費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爰一 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0427條第1項訴訟(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0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0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附表(98年度基簡字第335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22,639元│自97年9月1日起│6.876%│自9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2│26,928元│││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3│26,928元│││利率之20%計算。│├──┼─────┼────────┼────┼────────────┤│4│27,728元│自97年9月1日至│5.326%│自9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止,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5│27,735元│││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6│30,389元│││利率之20%計算。│├──┼─────┤││││7│39,073元││││├──┼─────┤││││8│39,883元││││├──┼─────┼────────┴────┴────────────┤│合計│241,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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