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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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03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3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8年1月20日未具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法院於98年3月11日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8年3月1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原審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春秋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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