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陳建全 被告 陳源育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9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傅明華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