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慧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