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承認全部犯行,確已思過,並深感悔悟,願意面對刑責,且有固定之住所,並無逃亡之虞;又因匆匆被緝羈押,未及向病弱母親說明,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
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雖經審結,惟尚未確定經執行,被告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聲請人主張其家境貧困,需返家通知母親始能安心服刑云云,要非本院應予審酌是否停止羈押之理由。本件聲請人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且有羈押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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