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216號聲請人 賴湘蘋 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 黎玉俊 (LENGOCTUAN越南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提起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婚字第491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