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正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正汀於民國108年4月1日夜間
7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路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三民路241巷口附近為路邊停車之際,因疏未注意後方來車,逕自開啟駕駛座車門,適有同向行駛並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告訴人 徐福駿 途經該處,而為被告所開啟之車門撞擊倒地,並受有右腕部舟狀骨骨折、頸部及右多處鈍挫傷、右拇指韌帶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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