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80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貳萬肆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