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25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丙○○被告甲○○
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自民國94年10月12日起算之違約金,嗣減縮違約金之請求為自94年10月13日起算(見本院卷第2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4月11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至111年4月12日止,自借款之日起前2年為寬限期,於寬限期內按月付息,寬限期滿,自94年4月12日起,則按月於每月12日平均攤還本金,並同時繳付按還款日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附表編號
1借款之利息按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計息,並隨同機動調整;編號2借款之利息自借款日起至第12個月止,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2.545%計算,自92年12月16日起至93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2.35%固定計息,並自9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2.33%計算並隨同調整。如有遲延償付本息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債務不依約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甲○○自94年9月11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迭經催討無效,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未清償,另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消費者貸款借據、增補借據、定儲利率表及定期儲金二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3頁、第26頁),且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丁○○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959,7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方錦源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邱秋珍附表:
┌──┬───────┬─────────┬───────────┬─────┐│編號│所欠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原貸金額│││新台幣)││││├──┼───────┼─────────┼───────────┼─────┤│1│1,982,496元│自民國94年9月12日│自民國94年10月13日起至│200萬元││││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息2.845%計算。│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2│4,977,217元│自民國94年9月12日│自民國94年10月13日起至│500萬元││││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息4.15%計算。│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