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386號聲請人 林良憲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財產清冊之所有欄位請完整填寫,可填無、不知或不詳,不可空白。且需有林良憲、 林怡君 之簽章。
二、財產清冊切結書,需有林良憲之簽章。
三、受監護宣告人107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