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劉昆政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被告 廖志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壢交簡字第1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洪瑋嬬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