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陳清吉 被告 吳宗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