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標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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