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債權人 秋實庭 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明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萬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合法之聲請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16條、第11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未記載債權人、債務人上開事項,債權人亦未於狀內簽章,請儘速補正)。
二、債務人洪萬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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