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賢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賢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賢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15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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