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6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晶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