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莊國忠
呂曉雯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趙友貿 律師
黃懷瑩 律師
相 對 人 陳志瑋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2樓
居台北市○○區○○○路○段○○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
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2樓,實際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段○○號11樓,
均非本院轄區,又本件侵權地亦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相對人實際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