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99年度執字第2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5,000元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5月6日99年刑保字第99000262號),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被告因該案件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再經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傳喚無著,並經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執行案件資料表、送達證書2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及報告書各2紙等附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2358號執行卷可稽,又被告亦無在監在押資料,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附卷可考,堪認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