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魏辰峰 即 魏效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2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500元。
㈡、相對人至95年5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31694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8563元為自92年10月15日起至95年5月10日止之消費款,2381元為循環利息,75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辰峰即魏│自民國95年5│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20%│││28,563│效誠│月11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4.99%│││││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辰峰即魏│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28,563│效誠│月11日起││500元之違約金│││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