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939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華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聲請狀末公司及法
定代理人之印文(本件狀末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不相符)。
㈡請提出債務人賴華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如債務人欠缺完全行為能力,併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