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68號聲請人 陳郁明 即債務人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如依聯徵資料有毀諾,須另函最大債權銀行,擬函核章後供││消債中心參考,連同補正裁定一併寄出。如調解成立後悔諾││,亦同。│├───────────────────────────┤│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9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6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9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④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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