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溶伶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662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顏溶伶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所載「312」更正為「312號」、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已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4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商標權人部分,被告雖欲與之洽談和解事宜,惟商標權人之代理人表示商標權人不和解,由法官依法量刑等情,有卷附和解契約書、刑事陳報狀、本院電話公務紀錄單在卷可參,顯見被告積極面對錯誤,賠償商標權人所受之損害,堪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再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前開犯行所得之現金新臺幣390元,雖未扣案,然屬被告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1│PeppaPig帽子│7│頂│├──┼─────────┼──┼──────────┤│2│PeppaPig包包│37│只(包含員警向顏溶伶│││││購得部分)│├──┼─────────┼──┼──────────┤│3│PeppaPig玩偶│15│隻│├──┼─────────┼──┼──────────┤│4│GUCCI手環│1│件│├──┼─────────┼──┼──────────┤│5│GUCCI耳環│3│對│├──┼─────────┼──┼──────────┤│6│GUCCI髮飾│2│件│├──┼─────────┼──┼──────────┤│7│CHANEL項鍊│1│條│├──┼─────────┼──┼──────────┤│8│CHANEL耳環│16│對│├──┼─────────┼──┼──────────┤│9│CHANEL髮飾│15│件│├──┼─────────┼──┼──────────┤│10│CHANEL手環│1│件│├──┼─────────┼──┼──────────┤│11│HelloKitty髮飾│15│件│├──┼─────────┼──┼──────────┤│12│HelloKitty耳環│2│對│├──┼─────────┼──┼──────────┤│13│HelloKitty包包│22│只│└──┴─────────┴──┴──────────┘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4662號被告顏溶伶女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
7居彰化縣○○市○○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溶伶明知「PeppaPig」、「GUCCI」、「CHANEL」及「HelloKitty」等商標字樣及圖樣,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分別獲准取得使用於帽子、包包、玩偶、手環、耳環、髮飾、項鍊等商品之商標權,並仍在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專用期間,近年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均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以相同之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即屬仿冒商標之商品,他人以上揭方式所為之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僅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外,亦不得透過網路方式販賣、陳列。詎顏溶伶明知自中國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購得之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均係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犯意,自民國108年1月初某日起,在位在彰化縣員林市光明街312之亞洲時尚賣場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使不特定人得以進入選購,而接續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予不特定人。嗣經警執行勤務時發現,喬裝買家與顏溶伶交易,以新臺幣(下同)390元之價格購買取得PeppaPig包包1只,經警送交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在臺授權代表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後,再經警方於108年1月29日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顏溶伶上開營業處所執行搜索,共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種類、數量之仿冒商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溶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估價單、鑑定報告書、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單、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現場照片2張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自108年1月初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單一決意,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又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造成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等各商標權人之損害,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再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末報告意旨認被告陳列販售HelloKitty手鍊、項鍊、戒指、梳子、手機觸控包及Disney商品之包包、髮飾、耳環、帽子、襪子部分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惟查,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判斷上開商品為仿冒品,另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並未就上開商品予以鑑定,無從認定上揭商品為房冒品乙情,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博仲法律事務所108年3月21日函在卷可證,是以就扣案之HelloKitty手鍊1只、項鍊2只、戒指1只、梳子6只、手機觸控包1只;Disney商品之包包39只、髮飾10只、耳環6對、帽子12只、襪子20雙部分,難認有何侵犯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之商標權,報告意旨容有誤會,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接續犯)之關係,為前開起訴部分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檢察官翁誌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09日
書記官邱冠男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民國)│├──┼─────────┼──────┼────────┤│1│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第00000000│115年06月15日│││限公司、艾須特貝│號││││克戴維斯有限公司│││││├──────┼────────┤│││第00000000│115年04月15日││││號││├──┼─────────┼──────┼────────┤│2│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第00000000│115年8月31日││││號││││├──────┼────────┤│││第00000000│111年12月15日││││號││││├──────┼────────┤│││第00000000│111年11月30日││││號││││├──────┼────────┤│││第00000000│110年10月31日││││號││││├──────┼────────┤│││第00000000│115年03月31日││││號││├──┼─────────┼──────┼────────┤│3│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第00000000│117年03月31日│││限公司│號││││├──────┤││││第00000000│││││號││├──┼─────────┼──────┼────────┤│4│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第00000000│112年12月31日│││公司│號││└──┴─────────┴──────┴────────┘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1│PeppaPig帽子│7│頂│├──┼─────────┼──┼──────────┤│2│PeppaPig包包│37│只(包含員警向顏溶伶│││││購得部分)│├──┼─────────┼──┼──────────┤│3│PeppaPig玩偶│15│隻│├──┼─────────┼──┼──────────┤│4│GUCCI手環│1│件│├──┼─────────┼──┼──────────┤│5│GUCCI耳環│3│對│├──┼─────────┼──┼──────────┤│6│GUCCI髮飾│2│件│├──┼─────────┼──┼──────────┤│7│CHANEL項鍊│1│條│├──┼─────────┼──┼──────────┤│8│CHANEL耳環│16│對│├──┼─────────┼──┼──────────┤│9│CHANEL髮飾│15│件│├──┼─────────┼──┼──────────┤│10│CHANEL手環│1│件│├──┼─────────┼──┼──────────┤│11│HelloKitty髮飾│15│件│├──┼─────────┼──┼──────────┤│12│HelloKitty耳環│2│對│├──┼─────────┼──┼──────────┤│13│HelloKitty包包│2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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