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請人 蘇禹安 相對人 王嘉年 即年鑫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1年12月22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6,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
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1年12月22日經中華民國
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成立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及加班費36,000元,於112年1月10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然而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內頁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