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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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538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黃怡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黃怡菁之印鑑證明,或與書記官聯絡後親自到院表明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外祖父母亦同屬第四順位之繼承人,聲請人應通知被繼承人乙○○之外祖父母其為繼承人,並提出已通知之證明文件。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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