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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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437號聲請人乙○○
甲○○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永銘
丙○○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甲○○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張永銘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丁○○應提出其戶籍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