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3日犯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60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40號),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
三、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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