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黃舲珊 被告 陳媛娟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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