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索春昇
林裕智 律師被告 廖述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1日下午2時15分許,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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