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詠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詠俊因詐欺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詠俊因詐欺等2罪(包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344號、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787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