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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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BJ000-A111149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吳正富 訴訟代理人 蔡國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刑事判決【112年侵訴字第20號】諭知無罪),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三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435 號裁定(113.06.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侵附民 字第 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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