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90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趙志仁選任辯護人楊偉毓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4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志仁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趙志仁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8月5日裁定羈押。
二、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存相關事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戶籍地設於戶政事務所,時而居住於公園或親戚處,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在本案之前甫犯下傷害罪,隨即因口角糾紛再犯本案傷害及殺人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傷害罪之虞。經權衡被告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應仍有羈押之必要性,裁定自111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楊明佳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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